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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期限30年。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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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知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不能进行协商,那么就收集好相应真实的证据来,对方所做之事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合同》的规定。
我们必须知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不能进行协商,那么就收集好相应真实的证据来,对方所做之事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一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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