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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说的情况体笼统,无法具体判断。在此,告诉你一个原则你自己掌握看:首先,婚前买的,没有约定,就归买的人,婚后买的,没有约定,就归你们共同...
婚后若无公证或者协议约定双方的资金处理,则该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所说的中途还给母亲则婚后男方无法分得该笔款项。婚后取得的工资也属于家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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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房产就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解读,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事实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
1、约定共同承担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2、协议分担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额,但是也可以进行双方协议,协议达成一致,法律不进行干涉,但是达不成一致,需要进行起诉离婚。个人债务在离婚的时候是不需要进行分配的,如果不想承担债务,首先要找到是个人债务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房出资,又没有明确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父母只想赠与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小夫妻双方,则父母可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最好做一个赠与公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而没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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