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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5日,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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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初处置条例的解读及建议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2017年04月25日,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内的14个部门联合出击,对非法集资进行综合化治理。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当日透露,将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1] 征稿通知编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根据此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 在非法集资的预防监测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 对此,有金融机构高管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日常办公部门,并鼓励举报。 非法集资案件中,以“e租宝”为例,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对于这一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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