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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关于银监会非法集资条例有以下内容: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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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征求意见稿,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 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如遇非法集资可直接报警处理。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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