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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区的市和港澳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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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有效明等文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港澳同胞投资者可以就港澳同胞投资的相关事项向当地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当地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回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损害港澳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港澳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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