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上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代理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7人已浏览
526人已浏览
1,157人已浏览
6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