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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中涉及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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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 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如法律未有规定或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一旦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就消失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就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做出以下解释: 1、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3、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向持有人提出以下抗辩时,人民法院应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盗窃、恐吓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知道有前列情况,因恶意取得票据的;(3)知道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和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票据权利的;(3)2、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持有人提出以下答辩的,人民法院应支持:(1)法定必要记录事项不足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有法律效力的;(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不得依法享有票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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