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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违法解除终止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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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明确,您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一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当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开始工作至2007年12月 补偿方法为: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此部分不存在“双封顶问题” 计算公式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截止2007年12月的月数 第二部分:2008年1月至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期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部分要注意“双封顶问题”。1,经济补偿基数的“封顶”——以本地区(北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为标准支付;2,经济补偿年限的“封顶”——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计算公式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008年1月至解除
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计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均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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