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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但应当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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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设施、管线的,由相应设施、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组织进行迁改。设施、管线迁改费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因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相关管线容量、数量的,增加的相关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提出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案的;(二)未按规定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指示的;(三)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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