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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受伤的,单位按雇佣关系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不按工伤处理,可以由单位购买商业保险减轻赔偿数额。...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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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未满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这个提问是有争议的问题,现行司法政策明晰的答案如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因工受伤为工伤;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不是工伤,按劳务关系对待。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从现行法律对误工费的规定来看,受害人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取决于受害人受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误工及减少收入等因素,而非简单地以年龄来界定。一方面,劳动能力的有无不能以退休年龄作为唯一判断标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到后还可以从事正常劳动,并能获得一定收入。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人因无法正常劳动而产生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如果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因遭受伤害而耽误了之前从事的有偿的社会劳动,必然会使其本应获得的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减少,就应当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现行法律均未对受害人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权利。所以,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收入减少,那么其要求赔偿误工费就应当予以支持。本纠纷中,根据李某提供的工牌和工资存折,可以认定李某在事故之前仍处于工作状态,产生收入损失亦属于其合理损失的一部分,所以李某有权要求人赔偿其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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