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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性侵他人的可以强奸罪处罚,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
1.若是利用职务之便把借来的钱变相的受贿,数额达到千万,肯定是要判刑。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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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两村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土地赔偿款苏某1、苏某2在2002年5月至2005年5月间担任广西桂林市雁山区XX某村委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2004年6月份,因修建高速公路该村土地被征用,苏某1、苏某2和其他三人(已获刑)在协助征地工作,领取土地补偿费等费用时,五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其自己的和其配偶的名字都列入征地费分配清单中,以此自己和配偶都分得土地补偿款,以此种方式共侵占土地补偿款161695.2元。其中,苏某1分得34539.04元,苏某2分得人民币34339.04元。2010年,涉案人员被查获归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苏某1、苏某2不服,均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苏某1、苏某2身为桂林市雁山区XX副主任和苏家村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将配偶的名字混同于发放正常征地款名单里的方式,共同将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人民币161695.2元,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对苏某1、苏某2的行为定贪污罪不当。2011年7月14日下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被告人苏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苏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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