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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
关于被索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而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被勒索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贿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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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被索贿的,如果无得到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如果被索贿数额较大,且因此得到了不当利益,仍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限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背国家限定,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做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无得到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做法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 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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