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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贿者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具体情节和是否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被索贿1万元以上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被索贿者涉嫌行贿;被索贿后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虽然被索贿,但谋取犯不正当利益,属于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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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索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而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被勒索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贿赂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贿赂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条件。 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寻求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寻求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构成索贿。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但两者的犯罪手段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比收受贿赂更严重。因此,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在经济交流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存,也有不少如第一个案例中只成立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为:第一、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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