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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勒索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共同索贿的行贿罪是否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

2022-02-11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存,也有不少如第一个案例中只成立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为:第一、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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