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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就是征收范围列明的消费品,比如烟、酒、化妆品、成品油、高档手表等等。如果不属于这个征收范围的,则属于非应税消费品,比如一般的五金饰...
应税消费品指应当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或商品,包括14个税目。 包括: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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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除个体工商户外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对于增值税,受托人是纳税人。
应税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同时,还要补充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1.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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