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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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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办民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扩展资料: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申请人申请筹措社会福利机构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2)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3)拟经营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经营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应持有以上资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审查。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申请办理《社会福利单位安裝批准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社会福利单位安裝的下列基本标准:(一)有固定不动的服务场地,必须的生活设施和户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便捷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业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单位名称符合注册单位的规定和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有相应的医务人员管理条件,符合相应的医务人员管理条件。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书书面报告书;(二)向民政部门发出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交批准书;(三)向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书或租赁合同;(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报告书或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书和资产评估报告书;(六)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明书、工作人员的健康评估报告书。(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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