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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以什么为基数计算,而不是十级

2022-01-23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计算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计算六个月”。因此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以201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即243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十级伤残支付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应当支付被告姜XXXX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8元(7个月×1624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610元(6个月×2435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610元(6个月×243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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