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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还特别规定了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使妇女不因考虑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在多数的家庭中,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符合“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家庭特点,在财产获取、生活能力上总体较弱,当婚姻关系结束时,法律也给予了适当财产照顾,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2、众周所知,父母离婚肯定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将来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必要的财产支持是少不了的,因此在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这是《民法典》中确定的重要原则,也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采用这个原则,也要因案情而定,例如女方的获得财产能力优于男方,这种情况下照顾女方的具体情形就不存在,所以女方也不存在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的可能性。首先我国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针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的,在进行离婚的时候,首先要保证好女方和双方之间子女的基本生活水平所以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会考虑到女方多一些,但是如果再进行诉讼的时候,说明女方的经济条件比男方要好一些的话,那么在进行分割的时候可以进行不考虑照顾女方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需要提醒的是,所谓“照顾无过错方”通常是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上,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在财产的数量上可能是略有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财产总类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虑到无过错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比如说夫妻之间在婚后有一处共同房产,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分得房子而同意给对方适当的折价的话,那么法官就可能考虑把这处房子判给无过错方。而由无过错方给予过错方适当的折价,这也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一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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