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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的条款是夫妻财产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女方;2、收集某些财产能作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证据,那么离婚时这部分对方就无权分割;3、调查清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还特别规定了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妇女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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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与子女无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展开剩余70%
(1)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1990年11月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1月21日生育男孩刘奇东,2002年8月25日,曾某与刘某夫妻俩共同出资20800元在县城郊区购买了一栋房屋(住房系两层砖混结构计六间、附属厨房一间)。购买后夫妻俩一直居住在该房。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006年1月6日,曾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当日,法院确认了曾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并签发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协议约定:1、曾某与刘某自愿离婚。2、婚生男孩刘奇东随曾某共同生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双方均未提出分割请求,主审法官也未过问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曾某、刘某离婚后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2008年3月10日,曾某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未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的左半部分归其所有。刘某以曾某当时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主动放弃了房屋分割,且离婚至今已二年多,现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曾某则对刘某的抗辩理由予以否认。 分岐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曾某明知有共有房屋一栋,不进行分割,双方均有隐藏财产不分割的故意。因此,曾某在离婚两年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之情形。因为曾某与刘某离婚时仍居住在所购房屋,刘某没有对曾某隐藏房屋不分的行为。离婚后双方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虽然未提出分割要求,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说明双方离婚后仍有对该房屋继续保持共有状态的意思表示。现曾某提出明确自己的产权份额,请求分割该房屋,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曾某与刘某离婚时,刘某并未对曾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该房屋,双方仍一直居住在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由此可见,房屋共有不仅指夫妻特定身份关系可以共有,其他公民基于其它关系也可以共有。曾某与刘某离婚,仅是夫妻关系的解除,双方仍可以公民身份从事交往。双方离婚时虽然未提出房屋分割请求,但离婚后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处理有继续保持共有的意思表示,其共同关系处于连续状态。 综上所述,刘某以本案曾某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当时已私下分割或曾某离婚时主动该房屋分割等相关情形。曾某主张分割该房屋的左半部分房屋所有权,不影响房屋的价值,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郭显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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