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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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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3、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4、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5、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 11、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以下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发行债券前,需要将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机构冻结,作为可交换债券的抵押品。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债券嵌入了看涨期权、修正转股期权、赎回期权、回售期权后形成的复杂衍生产品,可交换债券发行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参照可转债发行条款执行,其中对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设计和可转债相应条块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规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范围,发行条件等。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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