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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
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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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发现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物业管理职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一)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业主委员有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执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六)有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物业管理职责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允许业主旁听,并将审议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
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业主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通风、采光;(五)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业主正常生活;(七)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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