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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救助基金应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因此,交管部门在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受理该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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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希望能帮助到您
我国依法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二)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事故后逃逸。也就是说,申请救助基金必须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必须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亲属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通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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