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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存在,需役地转让、消灭的,地役权随之转让、消灭。因此,土地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上面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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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上面的地役权同时转让。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存在,需役地转让、消灭的,地役权随之转让、消灭。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设立在上面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转包、出租和互换。转包和出租,转包人和出租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人与出租人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未丧失该权利。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人也不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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