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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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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关于的期限规定,我国法律经历了一个从长到短的过程,由最初的3年法定期限缩短为2年期限。企业与劳动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将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后2年之内,否则,超出法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根据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争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超过期限无效。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到其他公司从事与本公司目前工作性质或内容相同的工作,限制时间由当事人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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