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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而言,以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行为屡见不鲜。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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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其收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创造各种条件的,构成共犯。2、请托人找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其请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为其谋取了利益,近亲属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犯。3、近亲属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财物,而共同享受的,不构成共犯。此种行为属于知情不举,依法不构成犯罪。
就目前而言,以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行为屡见不鲜。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但我们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据本条规定,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当前严格将贿赂限定于财物范围之内,并以此来认定受贿罪,是符合本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是严格执法的需要。因此,我们主张,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贪污贿赂犯罪中最常见的就是贪污罪和受贿罪了,并且这些犯罪往往与一些渎职犯罪关联在一起,就包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等。但实际构成了多个罪名的话,那一般都是需要对犯罪分子数罪并罚的,这样一来最终的处罚就要严重的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21日做出的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由此看出,退休后依然可能构成受贿罪。你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看他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是在职期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约定退休后再给付的。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没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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