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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内容合法,双方自愿那么就是有效的,按照协议来办理。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解答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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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属于赠与行为。这个赠与行为不是单独的一个赠与行为,是结合了受赠人父母就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一个利益情感平衡的行为,带有浓厚的特属身份关系行为,是依附于孩子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特殊赠与行为,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就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关于任意撤销赠与之规定。其次,即使双方没有及时按离婚协议履行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也不能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据此规定,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社会公示公信力,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离婚协议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又对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反悔,并不涉及第三方保护。因此其反悔主张不能被支持。但双方应将此协商结果在离婚协议书中体现出来,我国法律并未限制未成年人接受财产赠与的权利,夫妻将房产赠与未成年人合法有效。有些人可能会担心房产归孩子后如果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怎么办,事实上,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进行约定,即使反悔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对于中处分给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协议中承诺给子女的房产,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经过,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给予子女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不能任意撤销。首先,离婚协议中的对财产的处分不同于中的赠与,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问题应优先适用《》的有关规定,除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处分给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再次,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处分给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应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而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房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离婚后,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给予子女房产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还可能会给离婚时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离婚协议一般不能反悔。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同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如无法定无效,应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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