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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
刑事拘留三十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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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一般为3-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期限为30日,如果不需要批捕,30天就是最长期限。如果有逮捕必要,公安机关要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不批捕所以就是37天,逮捕后就是长时间的羁押,起诉后等候法院审判,从刑事拘留开始到法院作出判决,通常需要几个月时间,特殊重大案件可能出现延期的情况,时间会更长。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 7、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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