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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3、开...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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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3、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4、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购房合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二、所说情形,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5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但法律并未允许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请外国仲裁。因此,如果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外国进行临时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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