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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的民警可以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此罪的主体应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看守所的民警真是有此职责的国家机关...
看守所的民警可以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此罪的主体应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看守所的民警真是有此职责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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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公布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将本罪的主体解释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正确界定本罪主体的范围,关键在于两点,一看其是否具有依法或受委托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二看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的回复 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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