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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公布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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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立案标准如下: 一、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 2、为了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场所等便利条件; 三、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案件,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翻供; 四、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方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情形,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只能是故意的; 3、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望和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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