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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
XX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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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道路体系,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绿色出行方式,降低小型机动车使用率。
被抽检的机动车排气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气复检通知书》,收到《机动车排气复检通知书》的,应当在30日内按规定到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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