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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要对车辆鉴定的情况有: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
目前,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公安部的规章仅仅是原则规定,执法实践中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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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于涉案机动车进行检测及鉴定,以确定涉案车辆机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在发生较为轻微的交通事故时,可能会对涉事的非机动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在重量或速度等因素上是否已经构成机动车的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定鉴定人。
一般事故责任存有争议,或者有人员受伤或者车辆有严重损失,无法查清责任的,则会委托第三方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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