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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要对车辆鉴定

2021-11-2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定鉴定人。

相关法规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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