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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企业注销时,利润分配需要交税。 2. 这是因为企业在运营期间所得到的利润已经被纳税,但是在注销时,企业需要将剩余的利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而分配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3. 如果企业没有利润,那么注销时不需要缴纳税款,如果有利润,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税款,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可以参考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注销后,相关税务事项也需要进行结清,否则会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要交个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清缴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纳政策。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要交个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清缴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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