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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根据国发20006号《国务院关于个...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所得税本身是不能的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利润总额填列的是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而不是净利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通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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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仍应到地税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2002年1月24日国税函[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交,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第一、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征收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外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第三、只要企业有利润的,不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也不论企业利润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采用查账征收方法的,以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第五、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采用按企业销售收入乘上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由个人缴纳,如企业股东获得的股利3500元的部分,公司员工工资,由公司代扣代缴,还有其他如中奖等行为,反正是个人(自然人)缴纳,自2011年9月1日调整后,2012年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个税免征额为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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