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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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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具体地讲,就是确定哪些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一般原则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指定管辖是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这也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例如,军事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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