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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修改程序: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
1、程序如下 修改土地规划应向政府报送土地规划修改申请; 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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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修改程序: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1、程序如下 修改土地规划应向政府报送土地规划修改申请; 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修改规划方案,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报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进行成果备案。 2、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先向政府部门申请,补上土地出让金,划拨改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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