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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普通公诉案件时,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对法庭审理诸环节进行简化的一种审理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只有两种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化审”就属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情况,它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时对某些环节进行的简化;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所作的灵活运用;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普通程序所进行的改革。它既不是改变案件适用程序的性质,也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更不是普通程序的省略。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在审前的准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3、对于一部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简易程序同普通操作规程一样不同点是独任审判长(员)一人审理普通程序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普通程序六个月审限简易程序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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