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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与男性享有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利、宅基地审批权,嫁城妇...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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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嫁女的子女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已迁出如遇丧偶或离婚携其子女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能获得征地补偿。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我国户口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相关义务,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集体分红、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村规民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向乡镇或者街道申请调解,也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对外嫁女是否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没有明确切实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十四条,指出外嫁女征地补偿问题的关键是能否确定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省已经有未迁走户口的外嫁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征地补偿的案例,可参见海南省高院的《关于审理“外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海南、琼中、东方等地外嫁女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补偿的司法实践案例。建议您可以组织外嫁女共同与村委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协商、诉讼时可以强调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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