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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征地程序包括:发布征地通知;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制定一书四计划并报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制定...
1、征地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制定征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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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政府决定征地时,应当发布拟征地公告,然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定界调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勘察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权利人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权利人可以要求听证。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无异议的,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足额支付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政府会,并就听证会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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