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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

2021-11-15
政府决定征地时,应当发布拟征地公告,然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定界调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勘察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权利人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权利人可以要求听证。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无异议的,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足额支付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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