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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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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手续分为前后相连的两个部分,即征地批准手续和征地实施手续。(一)征地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部门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批后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二)征地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一)发布机构:市县政府。(2)发表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收机构、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收补偿标准、农业人员配置方法、征收补偿期限等。(4)发表结果:发表公告后种植,种植的农作物和建筑物不在补偿范围内。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注册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注册期限: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资料: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地面附着物产权证明书等文件。(5)不注册的结果:列入补偿范围。3、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1)制定机构: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与有关部门。(2)制定基础:土地登记资料、现场测量结果、核对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公告方案,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5)批准: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批准市.县政府。4、确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构:市县政府(向省政府地政部门报告)。5、实施征地补偿配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从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向被征收的公司和个人支付,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收的公司和个人有权拒绝支付土地。6、土地交付: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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