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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规定,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有以下...
审查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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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审的审判方式有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其中,首次全面规定了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具体包括四种,即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这一类需要注意“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一限定。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这一类属于兜底条款,可以从不开庭能否査清事实、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也可以根据合议庭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合议庭发现相关案件事实与 第一审认定的发生变化,就需要开庭审理。
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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