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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建设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税务、电力、水利、农机、土地、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免除各种与公路建设有关的费用,并主动协助办好公路施工期间的有关事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方公路、地方专用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和收取通行费。
为加强地方公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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