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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建设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
XX地方公路建设,在基础设施投资和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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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XX领导下的地方公路主管部门。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二)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处罚;(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交通标志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地方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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