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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2021-03-25
1、调解的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2、参加调解的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3、不受理调解申请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通过ask.com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相关人到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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