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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该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税务机关派出专门...
1、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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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2、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1、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该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税务机关派出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税务人员或部门为之一方,被认为违法的当事人为一方,有关证人等共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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