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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起诉前三年实际使用证据当然重要,因为你得证明你实际使用过这个商标,然后才会得到法院支持。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是此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条款还原了商标保护的本意,有利于引导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也有利于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如果有人对某个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那么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过或者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因此,如果你的商标每闲置两年就需要使用一下,并保留好证据这样就不怕别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了。
商标经过注册后,权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专有权,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国家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呢?这里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不是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用在企业名称上。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如以下材料使用过注册商标,便可证明使用了注册商标: 1、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 2、依法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广告宣传; 4、包装物; 5、产品报关单; 6、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 7、产品出货单、销货清单、缴款单、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品检疫证明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单独的一个证明材料可能不能充分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往往需要多种证据材料结合,共同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从而有效地保护注册人的注册商标。 关于商标几年不使用可以撤销的问题,上面的内容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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