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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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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案件是立案后45天内结案,疑难案件可以再延期15天。 开庭后,仲裁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按期出具裁决书,双方对于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起诉到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就其审理的仲裁案件所作的裁定。根据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裁决应说理所依据的理由,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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