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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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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他规定调整。”从上可见,车辆买卖未过户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而且物权又发生了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营运,更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同时,原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所以要原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1、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该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原车主不承担。2、《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转让方即原车主不承担责任。3、因交强险过期,所以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也应当由受让方承担。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受让人是该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实际控制人,所以投保交强险就是受让人的法定义务,因其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当然应由受让人承担。
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需担责的。但如果报废车是无权处分人通过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等非法手段获取车辆占有权的,由无权处分人承担责任,车主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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