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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
相邻关系又被称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律的出发角度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把相邻近的已拥有不动产的人或者是去利用由于权利和人之间所发生的冲突调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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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性质不同。地役权属于独立物权,属于利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产生的。 3、两者的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是相邻的房地产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宽容义务;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四、两者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时间有差异,相邻关系的权利获得无偿;地役权合同有偿。
1、两者的依据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是由需要的地权利人和供应的地权利人协商设定的,即法定产生和约定产生的区别,这是两者最明显、最本质的区别。当然,地役权也可以通过继承或时效获得。 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相邻权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或者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不是独立存在的权利,仍然是所有权或者其他使用权的内容,不构成新的独立物权;(注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典型的物权类型。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对于土地,对于人,对于相邻权人来说,是根据房地产的自然条件产生的法定权利,根据其原有权利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即可生效。地役权主要是根据协议取得的,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4、两者的调整范围或内容不同:相邻权是对房地产利用关系的法定最低调整,不超出房地产权利的范围,其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对于相邻权人来说,最多是权利的正常延伸,对于相邻义务人来说,是对权利的必要限制;地役权是除了这种最低调整之外更广泛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而成立的,享有相当大的私法自治空间。这种私法自治的特点可以大大弥补相邻关系法定内容有限不足的缺陷。 5、两者在有偿或无偿期间的区别:在相邻权中,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义自治范畴,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是有偿的。此外,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限是法定的,一般随房地产的存续而存续;地役权存续期间,当事人应当在需役地和供役地权利的存续期限内约定。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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